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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6/06/07 1.1w 阅读 186 点赞
发布日期: 2016- 06- 07 15:19 信息来源: 市政府 浏览次数:

  现就《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1.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将“降成本”作为今年全国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之一。

  2.落实省“降成本”文件精神。2016年4月5日,省政府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重点围绕税费、用工、用能、融资、用地、物流、外贸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等八个方面成本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共8个部分30条具体政策,每年将为企业减免1000亿元。

  3.切实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近年来,随着各种生产要素成本的提高,实体经济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越来越困难,企业亏损面不断扩大,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成为当前企业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为了呼应企业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市经信委(市减负办)会同市级有关单位起草了《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代拟稿)。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市经信委(减负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精准、有力的要求制定。

  二、主要内容及内容解释

  本意见,重点围绕制度性交易成本、税费、用工、财务、要素和物流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措施,共6个部分23条。

  第一部分,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共3条。

  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3条措施。

  第二部分,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共6条。

  第一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减免金额市国税局正在测算。

  第二条,暂停、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结合嘉兴实际,提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市本级暂停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暂停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2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落实省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自2016年3月5日起,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按标准降低30%收取,对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标准降低30%收取,执行时间暂定一年。经测算,这些措施实施后,2016年可为企业减免0.63亿元。

  第三条,落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调整办法。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即,规定标准为10元/平方米,2015年10月1日起按8元/平方米征收。

  第四条,加大地方水利基金减免力度。按照国家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一是扩大地方水利基金的免征范围,自2016年2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扩大到10万元;二是自2016年4月1日起,减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经测算,实施后全市每年可减免3.3亿元。

  第五条,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一是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二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将自动对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监控和提醒,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能享受到该项优惠政策。三是组织发放由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补贴券。这些措施实施后,预计可为全市企业减免1.9亿元。

  第六条,加大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优惠政策,在增值税、契税和房屋交易手续费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三部分,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共4条,预计可为企业减免近4亿元。

  第一条,合理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依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八条“最低工资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以及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我市将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和最低工资标准档次,确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时间和档次。

  第二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6年5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由1.5%降为1%,预计可为全市企业减免1.55亿元。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第三条,下调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率。经测算,下调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职职工从7.5%降至7%,退休职工从4%降至3.5%),可为企业减免0.5亿元;下调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8%降至0.5%),可为企业减免0.35亿元;根据基金累计结存情况以及有关文件精神,我市计划在今年6月实施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预计可为企业减免0.43亿元。

  第四条,落实社保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落实各项社保优惠政策。

  第四部分,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共3条。

  依据中央和省级有关文件精神,提出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和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2条措施,力争融资成本全省最低和制造业新增贷款占比继续保持全省前列。

  第三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按照总局省局要求,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工作,逐步开展“互联网+便捷退税”创新试点,全面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

  第五部分,切实降低要素价格,共4条。

  第一条,实施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发挥各类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桥梁作用,协调供用双方,进一步落实和优化煤炭与蒸汽之间的价格联动机制,对用气量大、信用度高的企业,鼓励热电企业主动让利销售。承担区域供热的地方热电企业,不得随意减少或停止供热。

  第二条,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企业用气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6〕67号)有关规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嘉兴市相应降低嘉兴市企业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初步方案如下:一是降低市级管网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嘉兴市天然气管网经营有限公司向市及县(市、区)燃气企业销售非居民用天然气的门站价格(含税)从每立方米2.42元调整为2.294元,其中管道运输价格由每立方米0.13元调整为0.104元;二是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嘉兴市区和嘉兴港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含税)上限每立方米由现行的3.71元/立方米调整为3.33元/立方米,分级价格作相应调整;所有煤改气用户天然气价(含税)不得超过每立方米2.79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可选择执行居民气价,每立方米(含税)为3.28元。方案实施后,预计可为全市企业减免0.59亿元。

  第三条,落实电价调整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预计可为全市企业减免3.23亿元。2016年浙江省大用户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由110千伏大用户扩大到35千伏及以上大用户,我市2016年有43户大用户参与直接交易,预计可为企业减免1.61亿元。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浙江省电力公司关于全面推行电费分次结算指导意见(实行)》,结合嘉兴实际,推行差异化电费催缴策略。

  第四条,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新建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项目的企业、占地广的深加工农业龙头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作为“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优惠政策。创新企业用地模式,深入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工作,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出让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六部分,切实降低物流成本,共3条。

  第一条,清理规范物流收费。清理规范物流园区、口岸、港口码头、公铁水运等环节和领域,以及进出口环节和海关监管区服务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由物价部门督促落实。

  第二条,降低通关费用。依据《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停征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按照上级部门统一安排,开展政府购买“口岸查验”费用等工作。

  第三条,优化通关环境。在长三角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嘉兴海关与嘉兴检验检疫局在所属现场全面实现关检合作“三个一”,实现执法互助、信息互换、结果互认,提升通关效率。推进嘉兴港(乍浦)率先实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全面推行无纸化报检、“出口直放、进口直通”、通关单无纸化、电子缴费等措施,逐步开展入境集装箱货物提货单放行无纸化工作。

  三、术语解释

  四张清单一张网:“四张清单”具体指的是政府权力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政府责任清单、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一张网”则指的是浙江政务服务网。

  一窗受理: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审批事项,按照相同或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窗口集中受理的审批服务新模式。

  一照多址:即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同时载明企业住所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依申请免予分支机构登记,由登记机关直接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办理“一照多址”登记。涉及前置审批的,如许可证件上记载了经营场所,可以参照执行。

  一址多照:即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工位号注册:在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园(基地)、楼宇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等区域内的创客,可按工位号登记注册。工位号注册,即创客在上述区域内直接将办公场所内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即工位号)作为企业住所进行登记。

  商务秘书企业托管:商务秘书企业是指为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及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商务秘书企业托管的企业,可直接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作为企业住所注册登记。

  无纸化报检: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B级及以上的企业,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等,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和货物风险分析,企业可通过简化纸质报检随附单证、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平台提交报检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等进行报检的方式。

  出口直放、进口直通:是指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检验检疫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15〕111号)要求,在长江经济带区域内(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宁波、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出口直放货物负面清单外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口岸除必要的风险监控措施之外,一般不再查验;在进口直通货物负面清单外的进口货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口岸或目的地接受检验检疫。

  通关单无纸化:是指以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为基础,对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之外所有申报的法检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向海关发送通关单电子数据后,不再出具纸质通关单;海关凭检验检疫部门发送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电子数据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电子缴费:是指通过银行提供的信息平台和资金流动通道,在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计费后,实现检验检疫费的自动缴纳。

  入境集装箱货物提货单放行无纸化:是指充分利用港区船舶、集装箱、货物信息流,对入境集装箱货物实现电子申报核查、快速查验、电子闸口管理。

  补贴券:即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补助资金由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块安排,市经信委负责管理,委托嘉兴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承担补贴券的发放、管理、结算等工作,定期向市经信委上报实施情况报告。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意见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级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政策解读,解读机关及解读人如下:

  市财政局(地税局):杜安生(综合处处长)82031697

  市人力社保局:王敬民(政策法规处处长)82228821

  市物价局:杨 丹(价格管理处副处长)82521186

  市经信委:吕荧萍(综合处副处长)82521928

  市国土资源局:王建龙(土地利用处处长)82131305

  市商务局:徐伟强(综合处副处长)82080275

  市场监管局:杨 波(注册处副处长)83689098

  市行政服务中心:邵 丰(行政审批业务处处长)82512010

  市国税局:钱秀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82320109

  嘉兴海关:袁一峰(监控查验科科长)83992617

  嘉兴检验检疫局:邹向东(综合处处长)82660051

  嘉兴电力局:钟 怡(营销部专业管理室主任)82421228

  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梁京华(货币信贷管理科科长)82166145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