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以下简称《通告》)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对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反映强烈,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呼声越来越高。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营造安全、舒适、整洁的城市环境,在参照省内外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通告》。
二、法律依据
2006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等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并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同时明确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2009年公布的《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对烟花爆竹燃放、销售等管理工作进一步作了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禁放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
(二)禁放范围
市区三环路(含)以内(东至三环东路、西至三环西路、南至规划三环南路、北至三环北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区三环路以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下列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重点单位;(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七) 商品交易市场。同时,市区三环路(含)以内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
(三)法律责任
凡违反规定在禁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四、解读单位
本《通告》由市公安局负责解读,解读人:胡斌,联系方式:8129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