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2年11月,浙江省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90号),提出在我省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201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文件,明确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国家战略,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2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进一步明确提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2016年3月,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累计达23万辆,充电桩建设达到21万个。制订本意见,对于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工作部署,加速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分为“指导思想”、“工作要求”、“具体措施”、“保障措施”四大块。
“工作目标”明确了“十三五”期间,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达到6000辆以上,建成充电桩5000个、充电站49座,其中2016年新能源汽车计划推广量达到1200辆以上,建成充电桩600个、充电站9座。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形成布点均衡、设施完善的充电服务网络。积极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体系不断健全。
“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强调应统筹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和产业发展的规划,明确了重点推广范围和领域。
(二)加快推进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强调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建要求和领域,明确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中的审批、用地、财政、项目管理等政策。
(三)完善落实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对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收、使用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加大推广应用。
(四)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鼓励新能源汽车产品进入嘉兴市场,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和零部件企业在嘉兴投资建厂,支持企业加快进行技术攻关。
(五)完善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体系。督促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加强车辆实时监管,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健全车辆维修、配套服务网络。
“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推进目标、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等三个部分。
三、术语释义
1. 新能源汽车: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是新型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以电动为主,在电池电力耗尽后再以混合动力模式(以内燃机为主)行驶,并适时向电池充电。
3.充电基础设施: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设施桩体、配套变压装置、连接电缆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
4. 公共快充桩:建于公共场合,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采用大功率直流充电的充电桩。
5.分时租赁:租车行业新兴的一种租车模式。以小时或天计算提供汽车的随取即用租赁服务,消费者可以按个人用车需求和用车时间预订租车的小时数,其收费将按小时来计算。
6.工况法:按照常用的工况模型测量或检测汽车燃油、排放等性能的一种试验方法。
7. 微公交:全称“纯电动微公交”,主要采用纯电动汽车,为用户提供一种在运营区域内租车自驾的方式。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市发展改革委。
2.解读人:张云。
3.联系电话:0573-82521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