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兴市
政策政策解读

《嘉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7/12/11 7.2k 阅读 287 点赞
发布日期: 2017- 12- 11 17:12 信息来源: 市政府 浏览次数:

  现就《嘉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有关政策规定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背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国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盐业管理体制,2016年12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修正案),明确新的管理体制,2016年12月28日,省政府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对全省盐业体制改革作总体部署,并要求各地对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依据: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等文件的具体要求,《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修正案)相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方案》明确实行盐业政企分开,确定市经信委是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碘缺乏危害的防治、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碘盐监测、评估等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承担盐行业管理职能。具体分为三个部分:

  (一)总体思路

  遵循省盐改方案中“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巩固完善食盐专营,确保我市食盐供应安全和质量安全为工作核心,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加快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全面提升全市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三个完善、五个加强、四项改革共12项任务)

  1.完善批发环节食盐专营制度。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在现有基础上,食盐批发企业数量只减不增。

  2.完善食盐生产批发区域管理制度。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3.完善食盐批发行为管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在食盐批发区域管理制度框架下,合法合规开展经营,不得自行设置代转批环节。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食堂、餐饮等用盐集中的单位,实行食盐批发企业直接供应制度

  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本区域从事食盐批发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报请省盐业主管机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

  5.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市、县(市)政府实现分级储备制度并制定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

  6.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情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7.加强科学补碘工作。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确保各类人群的碘营养维持在适宜水平,非碘食用盐的销售由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供应,并加强对非碘食盐定点销售的管理工作,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

  8.加强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加强食盐批发、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腌制食品加工区等重点区域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完善落实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同时强调,散装盐产品、标识不规范盐产品不得进入食盐零售市场。

  9.改革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方案》要求行政企分开,剥离原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等行政管理职能。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由市编委行文明确。要求各县(市、区)要根据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有关管理机构,配强管理人员特别是执法监管人员,切实增强食盐安全监管能力。确保食盐质量、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

  10.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防止我市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11.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12.改革盐业企业体制机制。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促进盐产业更好发展。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盐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建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2.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维护盐业市场秩序。

  3.健全相关制度。根据盐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修订情况,制定、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4.有序推进改革。国家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制定盐业体制改革涉及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调整办法并落实到位,2017年6月底前,完成市、县(市、区)两级盐改方案的制定;2017年7月底前,做好盐业监管职责的调整工作,保证市、县(市、区)盐业体制改革所涉及的相应机构职能和人员交接到位。防止在职能交接过程中,出现监管空档期,确保食盐质量、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

  三、术语释义

  (一)食盐批发专营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跨区经营。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是指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食盐生产企业。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经济和信息会化委员会。

  (二)解读人:闵雨润,联系电话:82521931。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