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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7/01/03 1.7w 阅读 308 点赞
发布日期: 2017- 01- 03 16:26 信息来源: 市政府 浏览次数:

  问:什么是事业单位,如何理解各类事业单位?

  答: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中央编办批转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利用国有资产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根据上述规定,事业单位按照举办单位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称之为“公办事业单位”;还有一类是符合《条例》、《登记办法》规定,具有国有资产成份,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教育、医疗等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称之为“民办事业单位”。各类事业单位就是公办事业单位和民办事业单位的统称。

  问:如何理解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答: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公办事业单位和民办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构建民办事业单位与公办事业单位统一法人属性、公平业务竞争、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同等法律保护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

  公办事业单位一般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经营业务资质核准,经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再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称为“批准设立”。民办事业单位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经营业务资质核准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称为“登记设立”。

  问:为什么要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

  答: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提出,“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快公办事业单位去行政化,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2016年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全省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二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通过改革试点,促进公办、民办事业单位平等竞争,倒逼公办事业单位加快深化改革,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激发活力、提升效率。通过改革试点,培育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优质主体,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进公共财政从“养人办事”向“购买服务”转变。通过改革试点,推进各级政府从具体、微观的管理,转向间接、宏观的管理,防止越位、缺位和错位,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三是加快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刚性需求不断增大,单纯靠政府举办公办学校、公立医院“一条腿走路”,在当前中央“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刚性约束下难度很大,需要坚持“公办”与“民办”并举,引导和促进社会力量举办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机构,推动民办教育和医疗等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改革,赋予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统一的法人属性,扶持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做优做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公益服务需求。

  问:我市实施意见有什么特色?

  答:一是建立破解民办事业单位“引才难、留才难”的机制。学校、医院类民办事业单位在地方财政不负担其日常运行经费及人员工资福利的前提下,试行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简称“报备员额”)制度,用于聘用符合事业单位进人条件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报备员额人员可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搭建民办事业单位与公办事业单位人才有序合理流动的渠道。二是建立促进民办事业单位发展的激励机制。《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民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实行公开招聘、自主录用,依法签订用工合同;落实各举办方产权,不得将投入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移;民办事业单位可同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行投入回报机制,在扣除有关费用后当年仍有收支结余,可合理确定投资方的投入奖励。三是建立保障民办事业单位健康运行的管理机制。明确国有资产投资方承担保值增值的职责,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按职责对投入民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进行跟踪监督、绩效考评。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民办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建立风险基金,由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用于单位停办或歇业后人员安置、清偿债务等支出。

  问:试点工作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在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策协同,激发机制活力。加强准入、扶持和激励等政策统筹,统一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构建人才流动机制,保障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用人等自主权,切实解决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面临的人才引进等瓶颈问题,增强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能力。

  (二)坚持依法管理,强化公益属性。坚守公益性宗旨,引导民办公益事业走特色专长、服务高端化、机构规模化的发展之路;创新监管方式,拓宽监管途径,促进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依法运行、诚实守信、便民惠民,确保公益目标不偏离,依法维护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慎推进。合理设定准入条件,先在公益服务需求量大、条件相对成熟的教育和医疗领域开展改革试点,按照自愿申请、遴选择优,“成熟一家、登记一家”,稳步推进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它领域。

  问:民办事业单位的经费是否由财政保障?

  答:民办事业单位的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具有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的法人主体资格,但并不意味着其经费也与公办事业单位一样由财政保障。民办事业单位的经费实行自负盈亏。民办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问:如何加强对民办事业单位的监管?

  答:民办公益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公益属性不偏离。建立健全民办事业单位信息披露、绩效评估机制,推行年度报告公示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探索实施民办事业单位法人信用指数、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数,作为政府选择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和报备员额配备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