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嘉兴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规定做如下解读。
一、 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7〕1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食盐储备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原则,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2017年6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7〕62号),要求设区市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7月5日,市政府印发《嘉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嘉政发〔2017〕19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的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确保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市场供应安全。
二、 相关定义
(一)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我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因此,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加强食盐储备管理,是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我市食盐市场安全稳定的必然要求。
(二)食盐储备的原则: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三)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根据国务院、浙江省和我市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参照《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食盐储备实行市、县(市)政府分级储备的方式,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的食盐储备由市统筹考虑,嘉兴港区由平湖市统筹考虑,并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实施储备。《暂行办法》确定,我市的市级政府食盐储备总储量为上一年度平均1个月的食盐消费量,其中小包装食盐储量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平均1.5个月的小包装食盐消费量,剩余部分为大包装腌制用盐储量。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措解决。
(四)储备食盐的储存:《暂行办法》确定嘉兴市盐业有限公司是市本级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单位。嘉兴市盐业有限公司是省盐业集团公司在我市的唯一子公司,属国有企业,多年来承担着我市食盐保障供应的社会责任,有较为完善的食盐储备软硬件及配套管理机制,能较好地完成我市的食盐轮储任务。同时,《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省盐业集团为我省食盐储备的承储单位。因此,指定我市唯一的国有盐业企业——嘉兴市盐业有限公司承储符合我市盐改方案精神。
(五)储备食盐的调用:《暂行办法》规定食盐储备的动用的程序和补库要求。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动用由市经信委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承储单位具体实施;需要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的,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调用后,承储单位应当于二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经信委备案。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市经信委;
解读人:闵雨润,联系电话:8252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