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交通行业客观需要,对我局2026年6月30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主要内容说明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修改变化及实际运用情况,本次共清理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继续有效13件、拟修改3件、拟失效6件、拟废止3件。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特别是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内容。
2.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增加其义务等。
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
4.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5.议事协调机构、政府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作为对外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对有文件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修改:
1.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四)对继续适用(部分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有效(部分有效)或暂时保留。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施行时间
本决定自2026年1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