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1.制定目的。经对嘉兴市近阶段存量住宅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搬家费用的调查测算,嘉兴市区的住宅房屋租赁市场行情及搬家费用与2015年相比,有小幅上升。为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制定出台《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房屋征收中涉及搬迁和临时安置的相关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2.政策依据。主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人大公告(2014)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主要内容
1.适度上调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标准。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由原来的每户1000元调整为每户1500元;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由原来的每户2000元调整为每户3000元。
2.适度上调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15元,调整为三环内每月每平方米18元,三环外每月每平方米15元。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3.适度上调征收商业和办公用房的搬迁补偿标准。征收商业、办公用房的搬迁补偿标准由原来的每户1000元,调整为每户1500元,其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由原来的按每平方米10元计发调整为按每平方米15元计发。
4.适度上调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保底”标准。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保底”标准由原来的每户每月900元,调整为三环内每户每月1100元,三环外每户每月900元。
三、施行时间及范围
本“标准”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相关补偿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解读人:薛宇梅。
3.联系电话:0573-82872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