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1.制定目的。2003年下半年,省政府下发通知,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实行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并对全省各地的最低保护标准作了规定,征地按“区片综合价”进行补偿。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的规定,“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每2至3年需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本次是对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14]60号)文件进行重新公布。
2.政策依据。主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14]6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
二、主要内容
1.明确“一级区片”补偿标准确定为56500元/亩,“二级区片”补偿标准确定为54000元/亩。
2.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构成比例为6:4。扣除留村组部分土地补偿费后,剩余部分全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3.征地时,留村组部分土地补偿费必须足额支付到村,主要用于村民的社会保障参保补助、困难群众的生活补助以及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等,不得私分或挪作他用。
4.严禁各类征地主体未经批准,擅自以“预征”、“下征上不征”、“大平台搭建”等名义对农村集体土地提前进行政策处理。
三、施行时间及区片划分范围
本通知自2017年12日1日起施行。区片划分范围仍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12]46号)文件执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嘉兴市国土资源局。
2.解读人:沃云。
3.联系电话:0573一8213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