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00MB180369XU/2026-00074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6-02-03 | |
| 组配分类: | 有效性: |
嘉医保〔2026〕1号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2026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5〕3号)文件相关规定,现将202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付险种和范围
根据嘉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结余情况,确定预付险种为职工医疗保险,预付范围为已实施住院支付方式改革的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即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住院业务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预付月数和额度
1.预付月数。2025年度医保协议考核结果为优秀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率≤5%的机构,预付月数标准为2个月,其他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月数标准为1个月。
2.预付额度。以上一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在本统筹区发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实际拨付额为基数,确定预付金额度,由省智慧医保系统根据系统数据自动生成。
三、预付资格审核
1.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最近一年度医保协议综合清算或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由属地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审核)
2.提供正常经营且具有偿还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财产被保全的情形、无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的情形、无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的情形的承诺书。(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承诺书,由属地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核实)
3.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完成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医疗服务价格规范管理等医保重点任务的预付条件要求如下:
(1)带量采购周期内按规定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
(2)国谈药品配备率达到规定要求;
(3)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收费标准,社会办医机构按要求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标准。
(由属地医保医药服务部门负责审核)
4.按医保部门部署要求,完成医保码全流程应用、商业健康保险同步结算开通(三级机构)、电子处方流转、医保移动支付、自费电子票据全量上传等医保信息化工作。(由属地经办机构信息部门负责审核)
(1)承诺6月底前医保码实现全流程应用;
(2)三级医疗机构承诺6月底前开通商业健康保险同步结算并协同开展同步结算;
(3)承诺6月底前全部通过电子处方流转平台流转处方;
(4)三级医疗机构和日均结算超过1000笔的二级医疗机构承诺6月底前移动支付月结算≥1笔;
(5)承诺6月底前当月自费票据上传率超80%。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承诺书,由属地医保信息部门根据时间要求跟踪核实)
5.对2025年存在医保行政处罚、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因涉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正在接受调查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开展预付。(由属地医保基金监管部门负责审核)
6.无欠付经办机构医保资金的情况。(由属地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审核)
四、预付操作时间
2026年1月底前拨付预付金。
五、预付操作流程
1.机构申请。符合预付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于2026年1月15日前自愿向各属地经办机构通过智慧医保信息系统递交预付金申请。
2.医保部门核定。属地医保局(分局)各职能部门于2026年1月28日前按职责指定专人做好本级相关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资格审核,分别提出“优秀”“符合”或“不符合”综合评价等次,并通过智慧医保系统形成预付金核定表。市医保局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县(市)对照预付资格条件开展审核。
3.资金拨付。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收到预付金核定表后,于2026年1月31日前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预付金,并将实际拨付清单报送业务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申请操作手册执行)
六、清算流程
预付金按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管理。
1.发出通知。经办机构于当年11月30日前发出收回预付金通知。
2.资金清算。收到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当年12月 15日前将预付金一次性足额交回至经办机构支出户。如未按期交回的,经办机构将暂停拨付其结算费用,并从结算费用中抵扣预付金。对当年预付金未清算完毕的定点医疗机构,次年不受理其预付金申请。经办机构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已收回的预付金汇总后缴回基金财政专户。(根据年度预付金收回操作手册执行)
七、预付金监督
1.属地医保部门做好预付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落实预付金管理工作。
2.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纳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预付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3.属地医保局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做好预付金监督工作,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及时告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应及时收回预付金。在收回预付金前,经办机构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如尚未拨付预付金的,停止拨付。
(1)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2)分立或合并;
(3)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注销;
(4)有财产被保全;
(5)有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运营债务;
(6)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获得拨付资格的;
(7)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
(8)所承诺的条件未达到,应当于次月进行收回的;
(9)国家、省规定或者医保协议约定应当收回预付金的其他情形。
4.如发生无法收回预付金情形,医保部门应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并抵扣预付金,若抵扣后仍不足的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预付金损失金额,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金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5.属地医保部门每年年底主动向社会公布预付金拨付情况和计算方法,自觉接受监督。
八、预付金管理和核算
预付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属地医保部门应做好预付金拨付、清算的会计核算工作,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对账等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单独设置台账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有关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附件4:202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审核人员名单.doc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