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
实施方案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不断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加快打造长三角城市群重要中心城市,实现“两个确保”“五个双跃升”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立法项目安排
(一)需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2件)。
1.《嘉兴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规定》(市卫生健康委起草)。
2.《嘉兴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市市场监管局起草)。
(二)需年内制定出台的政府规章项目(2件)。
1.《嘉兴市律师行业发展促进办法》(市司法局起草)。
2.《嘉兴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办法》(市卫生健康委起草)。
(三)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法规项目(3件)。
1.《嘉兴市城乡融合发展促进条例》(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调研)。
2.《嘉兴市污染源自行监测条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调研)。
3.《嘉兴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市铁投集团牵头调研)。
(四)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政府规章项目(1件)。
《嘉兴市极端天气应对办法》(市气象局牵头调研)。
二、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落实,按照《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嘉兴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要求,高质高效完成年度立法工作任务。
起草单位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认真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与协商协调等工作,对涉及增加基层财政支出、企业负担的内容应当科学测算和论证,并与市司法局加强沟通对接,确保立法项目草案内容科学合理、起草工作按时有序推进。
市司法局要强化统筹指导,严把审查关口,妥善处理意见分歧,并加强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协社法和民宗委的沟通联系,深入推进“一起来立法”改革,持续提升政府立法工作质效。
附件:嘉兴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计划项目责任分解表
附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计划项目责任分解表
序号 | 需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 | 起草部门(单位) | 市司法局 | 报送市司法局审查时间 | 提交市政府常务 会议审议时间 | |||
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人 | 负责人 | 联系人 | ||||
1 | 《嘉兴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规定》 | 市卫生健康委 | 郭 健 | 孔垂峰 | 郭 超 | 李秋新 | 3月20日前 | 4月下旬 |
2 | 《嘉兴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宋国昌 | 陈新章 | 郭 超 | 李秋新 | 4月10日前 | 5月中旬 |
序号 | 需年内制定出台的政府规章项目 | 起草部门(单位) | 市司法局 | 报送市司法局审查时间 | 提交市政府常务 会议审议时间 | |||
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人 | 负责人 | 联系人 | ||||
1 | 《嘉兴市律师行业发展促进办法》 | 市司法局 | 徐 平 | 顾伟峰 | 郭 超 | 李秋新 | 5月1日前 | 9月 |
2 | 《嘉兴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办法》 | 市卫生健康委 | 孙扣红 | 王建明 | 郭 超 | 李秋新 | 6月1日前 | 10月 |
序号 | 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法规项目 | 市有关单位 | 调研报告 完成时限 | ||||
牵头部门(单位) | 市司法局 | ||||||
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人 | 负责人 | 联系人 | |||
1 | 《嘉兴市城乡融合发展促进条例》 | 市农业农村局 | 盛丽君 | 吕烨锋 | 郭 超 | 李秋新 | 10月 |
2 | 《嘉兴市污染源自行监测条例》 | 市生态环境局 | 张 阳 | 申小华 | 郭 超 | 李秋新 | 10月 |
3 | 《嘉兴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 市铁投集团 | 郭 欣 | 王保良 | 郭 超 | 李秋新 | 10月 |
序号 | 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政府规章项目 | 市有关单位 | 调研报告 完成时限 | ||||
牵头部门(单位) | 市司法局 | ||||||
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人 | 负责人 | 联系人 | |||
1 | 《嘉兴市极端天气应对办法》 | 市气象局 | 傅卫东 | 田德宝 | 郭 超 | 李秋新 | 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