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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医保〔2021〕13号关于调整嘉兴市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2021/08/31 1.5w 阅读 456 点赞
索引号: 11330400MB180369XU/2021-00001 文号: 嘉医保[2021]13号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发文日期: 2021-08-31
组配分类: 医保类 有效性: 有效

嘉医保〔2021〕13号关于调整嘉兴市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财政分局,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分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聚焦大病精准保障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大病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累计医疗费用1.5万元(不含)至5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70%;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维持70%不变。

贫困人口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累计医疗费用7500元(不含)至5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65%提高到80%;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到80%。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4日


关于调整嘉兴市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