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二、主要内容
按照“谁发布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2024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有效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清理。
清理要求:对不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依据缺失,或者调整对象变化、阶段性工作完成、超过适用时效以及不适应社会发展等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决定废止、宣布失效或者决定修改。
三、清理结果
(一)废止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嘉政发〔2004〕92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这些文件已经被新出台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替代,或者被新上位法所涵盖。
(二)宣布失效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统筹城乡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03号)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这个文件主要适用阶段性工作,目前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实际已经不再执行。
(三)修改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21〕33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
四、实施时间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司法局。
(二)解读人:陈云飞(市司法局局长)。
(三)联系电话:0573-8338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