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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2009/05/26 6.6k 阅读 528 点赞
信息来源:市政府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精神,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定同意(浙劳社厅字〔2009〕33号),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5%,其中市本级及除平湖市外的县(市)从

同时,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规定,从,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调整为18%。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后,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继续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夯实基数,提高基金征缴率,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养老保险扩覆任务。同时要积极开辟稳定、多元的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基金支付能力预警机制,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不断提高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嘉政发[ 2009] 50号.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