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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2015/08/31 城事通编辑部 1.8w 阅读 359 点赞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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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

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需要,规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发放工作,促进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

第三条  凡2014年以后市本级接收的退出现役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发给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四条  市本级自主就业的服役期满的城乡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退役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计算;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期满的城乡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增发10%,以此类推。

第五条  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低于上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安置保障金)标准的,按上年度标准执行。

第六条  自主就业的残疾退役士兵、到艰苦地区三类区以上和特类岛屿服役的退役士兵、入伍时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含大学新生)和毕业生的退役士兵、家庭全部土地被征用或已永久放弃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城镇退役士兵标准执行。

第七条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简称直招士官),符合有关规定批准退出现役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其实际服役年限给予发放。

第八条  对军队院校淘汰学员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规定,是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士兵学员以及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有军籍学员,因学习成绩或身体条件不合格被退学或结业,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其实际服役年限给予发放。学员本人无正当理由坚决要求退学退伍且经组织做工作无效后批准的,以及被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九条  士兵服役期间受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条  被批准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和符合条件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按实际服役时间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退役士兵无故滞留部队且滞留时间未计为服役时间的,滞留时间不计入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时间。

第十一条   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表现增(减)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费。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8000元;荣立一等功一次的增发6000元;荣立二等功一次的增发4000元;荣立三等功一次的增发2000元。

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受警告处分一次的减发2000元;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的减发3000元;受记过处分一次的减发4000元;受记大过处分一次的减发5000元;不安心服役提前退役的减发6000元。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市、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市财政承担,由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给(核拨)退役士兵。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市、区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由镇(街道)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给(核拨)退役士兵。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保障和发放工作,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9月30日起实施。原印发的《嘉兴市本级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88号)同时废止。

嘉政发〔2015〕63号.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