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市政府
浏览次数:
为切实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进一步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实施全时段、全区域限制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对象
限制通行车辆为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执行任务的军(武警)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二、限制通行时间
2016年6月1日起,全天24小时限制通行。
三、限制通行区域
嘉兴市各县(市、区)道路(高速公路除外)。
请广大车主及时按规定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汽车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