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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6年度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2015/12/28 城事通编辑部 3.3k 阅读 98 点赞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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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3〕9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6年度市本级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00元/人/年,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32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贴680元/人/年[省市财政补贴375元/人/年,区财政补贴183元/人/年,镇(街道)财政补贴122元/人/年]。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标准

2016年度市本级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3.5%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用人单位分别按在职职工人数和退休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7%和3.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

三、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移交费用

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第十六条规定,过渡期内,逐步降低移交费用。2016年度办理的,按移交费用的75%计算。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嘉政发〔2015〕93号.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