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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2010/10/07 城事通编辑部 5.8k 阅读 98 点赞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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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指燃放时点燃灯内燃料,空气受热膨胀后部分从灯内流出,使得灯内空气密度比灯外空气小,从而起飞升空的灯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孔明灯”,对已生产或已批量进货的,由所拥有单位或个体经营户自行处理,如进行销毁的,要作无害化处理。

二、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凡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各级政府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综合监管,将“孔明灯”列为易燃物品进行管理,杜绝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各类事故。公安消防、工商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商户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查处。城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对在本市范围内违法设摊销售的“孔明灯”依法予以查处。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景区的监管,要求各景区管理机构对在景区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进行劝导和制止;教育部门要教育学生不买、不燃放“孔明灯”。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巡逻,特别是加强对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职责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不生产、不销售、不燃放“孔明灯”,倡导安全生活方式,积极举报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各新闻单位和媒体要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工作的宣传报道。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政发[ 2010] 76号.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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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