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对《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12〕46号)规定的市区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市区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区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亩
区片综合价 土地类型 | 区片综合价 | 其中留村组部分土地补偿费 | |
Ⅰ级区片 | Ⅱ级区片 | ||
水田、旱地、农田水利用地、内塘养殖用地、建设用地 | 56500 | 54000 | 7040 |
专业桑园、专业果园 | 59000 | 56500 | 8000 |
蔬菜基地 | 61500 | 59000 | 17600 |
其他用地(含未利用地) | 30500 | 28000 | 3520 |
二、市区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提高部分全额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三、市区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构成比例为6:4。扣除留村组部分土地补偿费后,剩余部分全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征地时,留村组部分土地补偿费必须支付到村,主要用于村民的社会保障参保补助、困难群众的生活补助以及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等,不得私分或挪作他用。
四、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并按照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等,并按照规定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其优惠。
五、严禁各类征地主体未经批准,擅自以“预征”、“下征上不征”、“大平台搭建”等名义对农村集体土地提前进行政策处理。
六、市区征地补偿区片划分办法和其他相关事项仍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12〕46号)规定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