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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土地登记发证事权的通知

2010/11/07 1.5w 阅读 508 点赞
信息来源:市政府 浏览次数: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为体现权责一致,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市区范围内土地登记发证事权明确如下:

1.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行政区划由两区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市、区二级土地管理事权划分,凡属于市国土资源局南湖区、秀洲区两区分局受理申报的土地分别由两区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属于南湖区、秀洲区分局受理范围之外的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事权明确后,两区政府有权对事权范围内原由市政府登记的土地按《土地登记办法》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政发[ 2010] 86号.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