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输油气管道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管道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满足我市居民生产、生活对油气供应的需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义务。对于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二、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和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及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四)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五)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时,应当按照《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事先通知管道企业或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
(二)埋设地下电(光)缆;
(三)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四)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
(五)采取泄洪等防洪措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穿越河流的管道设施,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
在依照前款确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淘沙、挖泥、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者可能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水下作业。
六、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与已有的管道设施相遇而产生的管道设施保护问题,由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解决。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管道设施改线、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承担。
七、管道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义务,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对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
八、管道设施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管道企业落实管道设施保护措施,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九、违反《条例》及本通告有关规定,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