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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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7〕113号)第五条第十九条款、第六条第二十三条款,《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意见》(嘉政发〔2006〕53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款予以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四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7〕113号)第五条第十九条款、第六条第二十三条款,《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意见》(嘉政发〔2006〕53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款予以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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