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新居民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底,实现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二、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三)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从2009年起,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每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36~60平方米。具体由市政府根据我市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家庭人口情况合理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按照《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嘉政发〔2008〕54号)及每年颁发的《嘉兴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四)建立多渠道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及租金减免的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对孤寡老人、烈军属、重度残疾人家庭,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
(五)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廉租住房可以采取新建的方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也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从二手房市场收购一些小户型的房源等形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增强政府调控和保障能力。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平方米左右。
(六)建立健全廉租住房退出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应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对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七)严格界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准确审核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加强配合,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最终确认,确认前,应先向地税、工商、公积金、养老金等管理部门(单位)了解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及支出情况。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八)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及形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新建多层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控制在60~,对高层、小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可增加建筑面积。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及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需求,以及2008~2010年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确定的目标,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运作方式,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九)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方式,加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又有购买能力的家庭,可通过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改善家庭居住条件,也可通过发放货币补贴鼓励购买二手房或商品房的形式解决。
对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不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能力的家庭,要积极探索和制定符合实际的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等制度;对不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又不具备商品房购买能力的家庭,要积极探索和制定限价商品房等制度,以切实解决这部分家庭的住房问题。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宅小区,其物业管理费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专项补贴;对今后新建的保障性住宅小区,适当提高配套用房比例。
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重点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继续落实有差别的住房消费税收政策,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或取得完全产权,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十一)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同时,稳步推进各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有稳定工作的新居民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
(十二)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政策,加强风险防范。要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简化手续,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控制体系。
五、努力解决和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三)加快推进旧城综合改造。通过旧居老区危旧房综合改造以及“城中村”改造工程,加大拆迁安置力度,在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集中解决好老住宅小区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实现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使百姓的居住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和优化。
(十四)多渠道改善新居民居住条件。用工单位是改善新居民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承担着向新居民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居住场所的责任和义务。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在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配套建设新居民公寓,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政策。新居民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在规划建设时应充分考虑新居民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向新居民出租。“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新居民出租的集体宿舍。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为施工现场新居民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积极解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住房困难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好中小户型、经济实用的人才公寓,为人才引进创造条件。
(十五)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要积极引导城市居民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和规范住房租赁税收政策。
六、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六)进一步落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城综合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南湖区、秀洲区政府以及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编制申报年度建设项目和用地计划时,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挪作他用。
(十七)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南湖区、秀洲区政府以及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列入市级有关部门和南湖区、秀洲区政府以及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目标责任考核。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牵头协调工作,会同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市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好低收入家庭收入的审核认定工作。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办法。市财政、税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并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根据职工居住需求状况和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资金运用情况,制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措施,提高职工实现住有所居的支付能力。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要会同建设、财政部门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支持政策的具体措施。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市监察局要会同建设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九)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的宣传,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发布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注意把握方向,坚持客观、公正报道,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信息,借机炒作,努力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顺利推进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