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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支持现代都市型生态农业和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

2014/08/27 1.3w 阅读 43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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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区支持现代都市型生态农业和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区支持现代都市型生态农业和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


为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在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在整合原市区支持现代都市型生态农业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一、大力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

(一)大力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对列入市本级年度创建计划的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每亩500元以内的补助;对市本级已建成并经认定的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建设项目,给予每亩250元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对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按省以上补助资金的25%给予配套补助;对市本级垦造耕地后续种植与地力培肥项目,按项目验收面积给予每亩200元补助;对耕地保护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二)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市财政对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特色园项目,按省以上补助资金的25%给予配套补助;对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含)以上且流转年限在5年(含)以上的,给予村(社区)每亩100元一次性补助;对以农业全产业链和资源生态优势产业发展为重点的市农业重大项目〔其中单个项目总投资需3000万元(含)以上〕,市财政分三年共给予财政扶持资金1000万元。

(三)加大蔬菜基地建设力度。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对经市政府确定纳入市区民生工程蔬菜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蔬菜基地建设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其中市财政对达到市定蔬菜基地建设标准的项目给予每亩2500元以内的资金补助。在市区蔬菜基地规划区域内,经营主体自主投资建设的设施农业达到一定规模,由投资主体申请并经市级有关部门验收符合市区蔬菜基地建设要求,且纳入市区菜篮子蔬菜基地管理的项目,市财政按其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二、积极落实粮食补贴政策,全力确保粮食生产安全

(四)完善落实粮食补贴政策。市财政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和经农业经济部门认定为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0元直接补贴;对列入省级万亩(含)以上晚稻高产竞赛示范方给予10万元补助;对超高产新品种(组合)种植示范面积3000亩(含)以上、5000亩以下的示范方给予6万元补助,对超高产新品种(组合)种植示范面积5000亩(含)以上的示范方给予10万元补助;对经测产验收评定的高产示范方分别给予3~5万元奖励;对选育出经审定亩产达到650公斤(含)以上晚稻超高产新品种(组合)的单位,给予5~10万元奖励;对高产攻关田面积1亩(含)以上、验收亩产超过850公斤的前三名各奖励补助2万元,对高产攻关田面积1亩(含)以上、验收亩产800~850公斤(含850公斤)的前三名各奖励补助1万元;对评选出的优秀种粮大户每户奖励1万元;对集中供秧能力达到1000亩(含)以上、3000亩以下的育秧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集中供秧能力达到3000亩(含)以上的育秧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100亩(含)以上、其中50%(含)以上土地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的,按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给予每亩每年50元补助。继续对订购粮予以补贴支持,市财政确保省定地方储备粮计划补助资金的落实。

(五)提高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市、区两级财政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的农业机械,给予地方财政配套补贴。从事水稻机械化插秧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或农机大户,除享受省规定的补助政策外,市财政再给予其每亩10元奖励。鼓励各级服务组织对粮食生产进行全程服务,加大粮食生产中统防统治、绿色防控、科学施肥和秸秆综合利用的考核力度,市财政根据当年可用财力,结合各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下达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级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三、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切实提高防范自然灾害能力

(六)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户自愿参保”的原则,对水稻、小麦、大麦、油菜、大棚、露地蔬菜、大棚蔬菜、葡萄、露地西瓜、大棚西瓜、公益林火灾、商品林火灾、林木综合、柑橘树、生猪、能繁母猪、奶牛、鸡、鸭、鹅、淡水养鱼等继续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参保对象主要为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对保费补助,市财政承担省要求地方配套部分的50%。市、区两级财政对水稻、小麦、大麦、油菜等政策性保险中的农户自负保费进行全额补助。市区蔬菜基地大棚蔬菜保险费中农户自负比例由45%降至30%,其相应保费的50%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七)建立健全涉农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农业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现代农业园区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和种(养)殖大户年担保月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1倍(含)以上的,市财政按其年担保月均余额0.5%~3%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累计不高于注册资本的30%。市、区两级财政要建立涉农信用担保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涉农信用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要努力提升农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补助农业担保公司用于充实担保资金。

(八)加快防汛抗旱水利设施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防汛抗旱工作,每年足额安排防汛抗旱业务经费和物资储备资金。鼓励各级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积极申报中央、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圩区整治项目。对经省以上批准的国家水利重点县项目,市财政承担50%的地方配套资金。经省批准的圩区整治项目,市财政从2014年起三年内按财政投入资金的30%进行配套。经市批准立项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和维修项目,市财政按项目实际投资额承担三分之一的资金。

(九)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大力实施市本级基本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工程,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完善基层气象服务基础设施,开展基层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建设,提高基层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市财政对市本级海洋气象监测预警服务系统建设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四、努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积极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十)积极推进农村水环境综合治理。对市本级农村河道清淤项目,市财政根据验收结果按每公里3万元进行以奖代补;其中,对列入市本级“清三河”计划的河道清淤项目,市财政根据验收结果按每公里4万元进行以奖代补。鼓励优先通过铺设污水管道收集生活污水,并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处理后再排放;对没有条件接入污水管网的农村地区,可分散收集单户或多户生活污水并处理后再排放。对各镇(街道)采用《嘉兴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南》中的技术模式且排放标准在二级(含)以上的,市财政按建设任务进行以奖代补,具体补助办法由市级有关部门另行制订。同时,加大对各地农村生活污水项目实施情况的督查考核力度,并按建设标准和建设进度予以适当奖励。

(十一)加强农村环境长效治理。对长效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经考核合格的村(社区),按上年末各镇(街道)所属农村户籍人口和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当地公安局、新居民事务局认定数为准),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主要用于村聘保洁人员的工资、保险及市场运作保洁费用等支出。对区级垃圾收集运输费,给予每吨每公里1.5元补助,吨位以实际收集运输的数量结算,公里数以镇(街道)垃圾中转房到市垃圾焚烧处理厂的距离为准。加强农村商业、服务业环境整治,市财政对按标准建设且农资和日用消费品实行连锁经营的村级综合服务社,给予每个5万元的新建补助;对已经建成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且与当地村委会签订管理协议的综合服务社,给予每个每年3000元的长效管理经费补贴。

(十二)加快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加强畜牧排泄物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农业。市财政根据当年可用财力,按各单位生猪减量提质和设施改造提升的目标任务,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下达生猪养殖业转型升级项目补助资金,重点补助生猪养殖户转产转业、生态循环农业和“三废”处理项目等,优先扶持蔬菜、水果、花卉、食用菌等全市7大主导产业。

(十三)大力实施农村绿化造林。对当年列入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市财政给予省补标准50%的补助。对未列入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新增种植规模20亩(含)以上的生态公益林、经济林,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亩600元、100元补助,其中对生态公益林连续补助两年。市财政对市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自种植后的第3年起连续三年给予每亩每年30元的护林补助;对市级“绿化示范村”,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命名的“森林城镇”和“森林村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3万元奖励。

五、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

(十四)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市、区两级财政对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市财政对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区两级财政对带动力强并与本地农户联结紧密的经营户种养业基地生产设施建设贷款、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林渔等农副产品采购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其中市财政对实际支付利息4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财政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市统一组织的国家、省、市农产品展销会参展经费。对市本级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农展会所发生的摊位费,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十五)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经认定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区两级财政按设备购置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市财政对设备购置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进行补助。经认定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经营和建设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市、区两级财政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其中市财政对支付利息在20万元(含)以上的进行补助。

(十六)积极支持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家庭农场。市财政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省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开展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等,市财政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以奖代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要试点推进银企合作,对家庭农场实行无担保信用贷款。对规模化家庭农场在土地租金、小型生产设施建设和农资、农机具采购等贷款中实际支付利息在2万元(含)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

(十七)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市财政对通过验收并命名的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级(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含省名牌农产品)、省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六、大力支持农产品流通模式创新,有效推动农产品流通规模化

(十八)大力支持农产品市场营销网络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对其新建经营设施给予5%的补助,对其新建经营设施改造给予25%的补助,对其新建冷链系统给予10%的补助。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对拥有实体店的龙头企业配套发展电子商务,且农副产品电子商务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对农产品年经营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且其中鲜活农产品占50%(含)以上的农产品流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对专业从事农产品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新开设的经营网点,其单店面积在100㎡(含)以上且生鲜农产品经营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按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助。由市级部门(单位)结对帮扶的集体经济薄弱村依法申请设立的农产品收购服务组织,证照齐全、管理规范、年收购农副产品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市财政对村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七、全面提升现代农民素质,大力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十九)大力实施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对农民参加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按人均不超过1000元据实补助;对参加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证书的,按人均不超过500元据实补助;对参加农业专业技能和绿色证书培训,按人均不超过400元据实补助;对参加“五个一批”新农村建设人才培训,培训时间在15天(含)以上,并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证书,按人均不超过2000元据实补助;对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按学费的80%给予补助;对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按人均每年不超过2000元据实补助。嘉兴市中高层次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十)积极支持农业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等开展农业自主创业,因生产经营和建设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由农业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免收担保费。

(二十一)大力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市、区两级财政对优势良种选育、种业基地建设、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业主体品牌建设与市场推广等给予适当补助。对选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国家级审定的新品种(品系)、列入浙江省主导品种的新品种(品系),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其他事项

(二十二)各级涉农部门要加强对支农项目的准入管理。各类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必须按标准化要求做好农产品生产台账记录。凡台账记录不规范,或上一年度以来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市级蔬菜基地生产、供应考核中不合格,或在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产品不合格,或被查处存在秸秆焚烧、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取消其三年内财政补助和奖励申报资格。

(二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四)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区财政支农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嘉政发[ 2014] 5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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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