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杭州湾大桥北岸接线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事项的请示》(嘉通〔2011〕199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嘉兴市杭州湾大桥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大桥公司)将杭州湾跨海大桥北岸连接线K24+000~K42+250段路面资产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租赁资产)转让给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银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嘉兴大桥公司与国银租赁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生效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即由嘉兴大桥公司转移到国银租赁公司。租赁期间,国银租赁公司享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租赁期满,嘉兴大桥公司以名义价格回购租赁资产,租赁资产所有权转归嘉兴大桥公司。
二、同意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位于东至海盐塘路,南至高速指挥中心,西至南湖大道,北至南湖迎宾馆,面积97359.2㎡的商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嘉兴大桥公司支付融资租金提供抵押担保;同意嘉兴大桥公司以杭州湾跨海大桥北岸连接线收费权为支付融资租金提供质押担保。
三、同意以杭州湾跨海大桥北岸连接线通行费收入作为嘉兴大桥公司向国银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的还款来源之一。
四、强化融资资金的管理,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管好、用好融资资金,使之发挥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