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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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嘉土资〔2008〕6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浙江省城镇国土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收回秀洲区王店镇市河以南地块(东至大庆路区域,南至酿造厂宿舍围墙,西至王店小学东侧,北至市河)和市河以北地块(东至王店镇自来水厂、王店法庭围墙,南至梅园路,西至花园路区域,北至五层住宅楼围墙、及大井弄以西花园路拓宽24米红线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秀洲区政府按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给予补偿安置后,再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