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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嘉土资〔2008〕46号)收悉。根据《关于同意秀洲新区规划的批复》(嘉政发〔2003〕53号)以及《关于乍嘉苏高速公路以东区块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秀洲委办〔2005〕64号)、《关于同意实施秀洲新区现代创新产业商务中心区城市改造工程的批复》(秀洲发改〔2008〕163号),秀洲区东至秀清港、南至中山西路、西至秀园路、北至洪高路地块(面积约154700平方米)已列入秀洲新区城市改造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浙江省城镇国土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收回秀洲区东至秀清港、南至中山西路、西至秀园路、北至洪高路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拆迁人按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给予补偿安置后,再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