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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助残扶残民生工程项目的意见

2008/08/07 6.6k 阅读 25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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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力打造我市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及市区民生工程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08〕1号)精神,现就实施助残扶残民生工程项目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助残扶残民生工程项目的意义

    实施民生工程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助残扶残民生工程项目是保障重度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提高重度残疾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生活水平,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行动,也是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创新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助残扶残项目的重要性,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助残扶残项目落到实处。

    二、实施助残扶残民生工程项目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总体要求是:以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为依托,以解决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全面实施重度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残疾人康复行动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项目。主要任务是:通过努力,对全市贫困持证(残疾等级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全额享受;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持证重度残疾人逐步实行托(安)养;对贫困持证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到2010年,全市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重度残疾人的养老护理和康复训练得到基本保障。

    三、实施助残扶残民生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

    (一)开展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实行单独施保,不断加大对残疾人的救助保障力度。从2008年7月起,对持有相关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以及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50%以内,残疾等级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残疾人单独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享受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补助金)。贫困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实行动态管理,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本级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低保金(低保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二)由政府出资为贫困残疾人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对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对低视力残疾人配助视器、听障残疾人配助听器、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实行经费补助。到2010年,基本满足符合条件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在此基础上,继续扩大康复覆盖面。

    (三)改善重度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智力、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病情稳定者)和重度综合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居家安养和日间照料(由家庭负责接送)。

    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必须坚持家庭(个人)自愿、就地就近、有利康复、基本护理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近阶段重点采取居家安养的托养方式,并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条件具备后逐步向机构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方式拓展。

(四)凡列入助残扶残民生工程项目范围的残疾人对象,须向户籍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初审,户籍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残联或民政部门审批。

    四、经费补助标准和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将实施助残扶残民生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实施助残扶残项目具体补助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一)贫困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而增加的低保金(低保补助金),由民政部门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一并发放,按最低生活保障金列支渠道列支,市财政按低保转移支付补助比例给区补助。

    (二)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补助标准,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确定,省财政每例补助2000元,其他有关费用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三)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人2000元标准确定,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各县(市、区)可根据省财政的经费补助原则,确定当地补助额度。市本级范围的贫困残疾人康复对象,由市财政按照区财政补助标准的30%给予补助。

    (四)对纳入机构集中托养、居家安养和日间照料的重度残疾人实行经费补助。嘉兴市机构集中托养服务费用指导线为每月650元,居家安养和日间照料的服务费用指导线按集中托养的50%确定。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家庭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费由财政全额承担〔集中托养的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低保补助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重度残疾人的托(安)养服务费,由其家庭(个人)负担50%,财政补助50%。各县(市、区)可根据省财政补贴自行确定补助额度。市本级范围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对象,由市财政按每例补助标准的30%给予补助。

    五、加强对助残扶残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

    实施助残扶残民生工程项目,是今后3年我市残疾人扶贫工作的首要任务,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要把助残扶残民生工程项目列入当地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规划中,把助残扶残项目作为残疾人共享小康的重要内容。建立由残联、财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慈善总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协作,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解决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康复需求、托(安)养问题。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推进助残扶残民生工程项目的实施。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残联、财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把助残扶残民生工程纳入工作职责,共同推进民生工程的实施。残联部门要主动当好助手参谋,分解任务,协调有关部门把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民政部门要把残疾人单独施保全额享受、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列入社会保障范围;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医疗、康复的指导;劳动保障部门在残疾人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方面和公益岗位安排上给予支持。

    (三)动员社会参与。按照城乡统筹,全面共享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发挥各地优势,探索建立残疾人就业扶贫、康复医疗、社会保险等政策措施。市慈善总会可将贫困重度残疾人康复和托(安)养对象列入救助范围,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建立起多种形式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整体水平。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嘉政发[ 2008] 66号.doc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八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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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