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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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到850元,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到7.1元。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到850元,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到7.1元。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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