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嘉兴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民政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残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事业部、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嘉兴港区社会发展与治理部、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嘉兴市范围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坚持属地负责,按照实事求是、稳妥有序的工作思路,正确处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送养对象和要求
(一)明确送养对象。送养的未成年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童)或被公安部门确认为打拐解救儿童身份,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3.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
(二)明确送养要求。1.送养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2.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弃婴(儿童),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22〕196号)要求办理入院手续。若发现涉及拐卖、失踪儿童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部门应立即立案侦查。3.送养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38、40、44条等有关规定。
二、规范送养工作流程
(一)开展送养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应组织养育、教育、康复、医疗、心理等人员,结合儿童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填写《儿童安置“五位一体”服务评估表》,提出是否适合送养的评估意见。评估后符合送养条件的,列入拟送养儿童名单。
(二)组织体格检查。儿童福利机构应安排儿童到设有儿科的三级(含)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送养前体检,填写《被收养儿童体格检查表》(附化验检查报告单),体检有效期为6个月。若超过6个月,除HIV抗体和梅毒抗体检查项目外,其他项目应重新检查。
(三)准备送养材料。经体检,各项指标符合送养条件的,由儿童福利机构准备相关送养材料,包括:被送养儿童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成长情况报告(含生活照片)、体格检查表及化验检查报告单,以及机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法人证明等材料。针对不同情形的被送养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文件规定提供相应的其他材料。年满8周岁的被送养儿童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四)报送送养材料。送养材料准备完成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被送养儿童“一人一档”,包含目录清单和相关送养材料,并按相关流程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被送养儿童“一人一档”转到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以下简称“收养登记机关”),由收养登记机关开展后续收养相关工作。儿童福利机构继续做好该未成年人的抚养照料工作。
(五)加强档案管理。儿童福利机构应严格离院儿童相关业务档案的管理,按照永久保管要求存放。要全面记录被送养儿童相关个人信息、收养申请人能力评估情况以及收养家庭各类信息,全面核实儿童离院业务档案记录的各项信息,确保每名儿童去向清、手续全。
三、规范收养工作流程
(一)收养登记公告。收养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级及以上地方报刊上。收养孤儿或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可以参照上述形式在收养登记机关官网上公告基本信息。自发布收养登记公告之日起,拟在本市申请收养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收养申请人),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咨询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政策,提交收养申请意愿。收养登记机关可建立收养意愿信息库。
(二)收养需求备案。收养登记公告期满后,弃婴(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启动对纳入收养意愿信息库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并通知符合条件的收养申请人对照《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收养家庭评估指标》进行自我评估。收养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将书面自评材料反馈至收养登记机关,同时附上保证自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逾期未反馈自评结果的视同自主放弃收养申请。收养登记机关对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的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需求备案记录,并填写《收养需求备案记录台账》。
(三)收养前宣传告知。收养登记机关应联合机构共同将收养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收养人的权利义务、收养登记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弃婴(儿童)的特点和心理需要、育儿知识等归集制作成《收养宣传告知书》,向收养申请人发放并开展宣传。
(四)收养能力评估。原则上,各地应按照实际申请人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若收养申请人较多(超过3人),可按收养申请先后顺序和提供有效收养需求备案信息情况,一般以1个被送养未成年人对应3个家庭(含无配偶者收养申请人)的比例(以下简称“1﹕3”)进行筛选,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收养登记机关自行组织的评估小组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并形成收养能力评估报告。对收养申请人超过3户的情形,前3户收养申请人经评估有符合条件的,其余申请收养人不再进行首轮评估配对;评估后仍未配对成功的,其余收养申请人按3户为一组进行轮候评估。没有申请人的,将另行公告征集。
(五)收养需求配对。收养登记机关根据收养申请人收养需求及年满8周岁儿童个人意愿进行配对。儿童未满8周岁的,需征求机构送养意愿。
(六)试养融合跟踪。收养登记机关依据收养能力评估情况,对初步配对成功的收养申请人发放《融合通知书》,并同步将收养人情况及融合流程告知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自收到收养登记机关融合通知后30天内,对收养人进行个别化、针对性的培训,开展家庭监护指导,介绍儿童性格特征、生活习惯、养育技巧等。经培训后,收养申请人与机构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接被送养儿童回家试养融合不少于30日。试养融合期间,第三方评估机构或收养登记机关自行组织的评估小组对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将试养融合情况报告反馈至收养登记机关。
(七)办理收养登记。试养期满且融合成功的,收养登记机关通知收养申请人、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融合不成功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终止收养程序。
(八)收养后回访。在完成收养登记手续后3个月内,儿童福利机构应对收养家庭开展跟踪回访服务工作,了解掌握被送养儿童融入家庭生活和成长情况,跟进家庭监护情况,必要时可提供专业帮助。
四、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市儿童福利院代养的儿童,由所在地儿童福利机构依法开展送养工作。针对已落户至市儿童福利院的儿童,可由市儿童福利院依法开展儿童送养工作。对转型后县域内新发现的弃婴(儿童),当地有自愿收养且符合条件的收养人的,具备集中养育能力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将儿童暂时安置在当地,并按规定做好送养工作。
(二)被送养人为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孤儿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政策执行,保障被收养人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残疾孤儿通常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其中疑似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或多重残疾且未满7周岁的机构儿童,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为凭证,评定表开具时间应为申请日近3年内。孤独症儿童和未满3周岁的言语障碍儿童,可依据《医学诊断证明书》为凭证,证明书开具时间应为申请日近2年内,需加盖医师执业所在医疗机构诊断专用章,诊断内容中不得含有“考虑、疑似、拟诊、倾向”等模糊表述。
(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在本意见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送养和收养工作流程措施,并积极稳妥抓好落实。
(四)本意见由市民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残联共同解释。
本意见自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如有与有关出台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儿童安置“五位一体”服务评估表 2.收养需求备案记录台账(示例).wps
嘉兴市民政局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嘉兴市公安局
嘉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