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1- 10- 18
09:08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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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提高,增强我市用工吸引力,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参照周边地区做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速、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我市同步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
三、主要内容
档次 | 调整前标准 | 调整后标准 | 增长幅度 | |
最低月工资标准 | 第二档 | 1800元/月 | 2070元/月 | 15% |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 第二档 | 16.5元/小时 | 20元/小时 | 21.21% |
四、调整时间
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本通知发布后,《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17〕49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解读人:金梓伟(市人力社保局局长)。
(三)联系电话:0573-83837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