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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实行城乡统筹的通知

2014/12/08 1.1w 阅读 81 点赞
信息来源:市政府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相关文件精神,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推进我市统筹城乡居民社会救助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11月1日起,市本级城镇居民(无土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525元/人·月调整为588元/人·月。同时,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统筹,农村居民(有土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350元/人·月调整为588元/人·月。资金列支渠道和分担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其他县(市)的标准参照实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政发[ 2014] 77号.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