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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15/03/23 5.5k 阅读 446 点赞
信息来源:市政府 浏览次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和《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区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范围为市区城市建成区(详见附件),禁燃区范围将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适时调整。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和以生物质为燃料的燃用设施。

三、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嘉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图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政发〔2015〕10号.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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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