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划定的禁燃区范围为三环以内及乍嘉苏高速公路以东的城市建成区(详见附图)。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
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型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Ⅱ类,禁止燃用的燃料为: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的燃烧设施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按规定时限禁止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按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整治的相关规定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其他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嘉政发〔201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嘉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图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