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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2014/11/11 1.7w 阅读 149 点赞
信息来源:市政府 浏览次数: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杜绝秸秆露天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浙政令〔2010〕278号)和《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嘉政发〔2014〕37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要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巡查和处罚力度。

三、各镇(街道)负责所辖行政区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引导村民委员会制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支持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并将责任落实到农户。

四、对违反本通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积极发动公众参与监督,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五、对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政发[ 2014] 74号.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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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