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2023年9月30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二、清理原则、要求和范围
按照“谁发布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2023年9月30日之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有效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清理。
清理要求:对不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依据缺失,或者调整对象变化、阶段性工作完成、超过适用时效以及不适应社会发展等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宣布失效或者决定修改。
三、清理结果
(一)废止《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14件。这些文件的政策依据、针对对象、主要内容与当前发展实际不符或者是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宣布失效《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六大”传统行业改造提升行动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嘉政发〔2017〕53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这些文件主要适用阶段性工作或专项性工作,目前适用期已过,或者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实际已经不再执行;
(三)修改《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2〕26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嘉政发〔2022〕26号文件修改情况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五部分第三项中“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处理 |
嘉政发〔2021〕12号文件修改情况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六部分第三项点第四小点中“其他车辆不得擅自驶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驶过停靠站台的有轨电车时,应缓速行驶,注意瞭望。在交叉路口和混行路段,有轨电车已经开启警示信号灯时,其他机动车不得抢行或者超车。禁止其他任何车辆在有轨电车混合车道上停车”。 | 其他车辆不得擅自驶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驶过停靠站台的有轨电车时,应缓速行驶,注意瞭望。禁止其他任何车辆在有轨电车混合车道上停车。 |
嘉政办发〔2021〕58号文件修改情况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二部分第五项“停车场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综合执法、建设、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备案方可投入使用”。 | 停车场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综合执法、建设、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
四、实施时间
该行政规范性文件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司法局
(二)解读人:陈云飞
(三)联系电话:0573-83605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