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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2012/03/12 1.2w 阅读 465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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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六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第四条作如下调整:

在市政府令第31号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内容为:

(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嘉兴港区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本决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政发[ 2012] 32号.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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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