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级预算稳定调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四日
嘉兴市级预算稳定调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嘉兴市级预算运行的稳定性和财政政策的连续性,加强财政结余和超收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资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从规定的范围筹集、用于调节嘉兴市级预算平稳运行的预算储备资金。
第三条 预算稳定调节资金从以下几方面筹集:
(一)市级财政年度一般预算超收收入;
(二)市级财政年度一般预算净结余;
(三)市级财政历年一般预算项目资金结余;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 预算稳定调节资金的规模根据年度财力情况确定。增加预算稳定调节资金时,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收支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用一般预算超收收入增加预算稳定调节资金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五条 预算稳定调节资金主要用途:
(一)弥补重大减收因素造成的年度预算执行收支缺口;
(二)落实上级新出台的财政增支政策等;
(三)安排市委、市政府议定的重大紧急事项支出。
预算稳定调节资金不能用于年度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一般性资金需求。资金使用时,应按政府收支分类列相应的预算科目;资金使用后仍有结余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预算稳定调节资金的使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
第七条 预算稳定调节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预算稳定调节资金的规定用途,提出预算稳定调节资金的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预算稳定调节资金使用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支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八条 预算稳定调节资金单独建账核算。市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年度决算报告时,与一般预算收支和基金预算收支一并报告预算稳定调节资金年度增加、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九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稳定调节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预算稳定调节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